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职业院校办学定位更加准确、办学特色更加鲜明、办学优势更加突出,全面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为服务省委锚定“两个确保”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特组建河南省生物与化工骨干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活动和集团成员行为,明确集团成员权利和义务,维护集团及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河南省生物与化工骨干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由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牵头,由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第三条 集团宗旨:集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的改革,探索推动校企、校地、校校等方面深度合作,发挥合作和联合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拓展办学空间,疏通就业渠道,实现集团各方的责任共担、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互惠共赢;提高整个集团的办学质量和效益,不断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全面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四条 集团工作准则:自愿、合作、平等、共赢。集团的运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 集团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 组织机构: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秘书处定点设立在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第七条 管理体制: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集团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理事长由集团牵头单位代表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代表担任,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代表担任,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指定人员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同理事会届期,均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如有特殊需要,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召开理事会期间,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大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履行职责:
(一)制定集团发展规划、方针和目标,确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二)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四)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立的有关工作机构;
(五)研究制定集团工作方案;
(六)制定集团内部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
(七)研究决定集团共同建设的项目计划;
(八)审议通过集团的各种议案;
(九)选举和罢免集团常务理事会成员;
(十)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代行使理事会权力。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同理事会届期,届内基于工作需要可进行增补。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执行集团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和接受新的集团成员;
(四)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集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职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
(四)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集团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按照集团理事会的决议处理集团日常事务;
(二)负责筹备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三)受集团理事会委托,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活动;
(四)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五)协调成员单位的交流和合作;
(六)负责集团网站建设和维护,收集和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生物技术专业建设委员会、精细化工技术专业建设委员会、应用化工技术专业建设委员会、分析检测技术专业建设委员会、化工智能制造技术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发展需要可适当增设其他委员会。委员会设立由秘书处提出、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各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收集集团成员相关专业建设,统筹专业发展布局,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
(二)指导专业教学改革立项和成果鉴定;
(三)开展实训基地建设研究,制定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融合校内外实训资源开展教学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建立院校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的双兼互聘机制,推进“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建立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深化校企间人员双向交流合作;
(五)促进集团院校与企业校企合作,建立和完善集团产教融合工作运行和管理制度,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推行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产业学院建设;
(六)服务企业技术需求,聚焦科研成果转化,学校、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建研发中心,为企业技术需求和学校成果转化牵线搭桥,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第三章 主要目标和职能
第十八条 集团工作目标:立足生物与化工产业和行业发展,对接产业创新发展人才需求,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新模式,激发办学活力、提升职教质量、服务企业升级,带动集团成员共同发展,形成命运共同体,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打造一个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职业教育集团,为省内外生物与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赋能。
第十九条 集团主要职能:
(一)推动集团发展实体化。立足生物与化工行业,积极吸纳政府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集团化办学。加强与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集团发展多元治理结构,推进集团治理现代化。加强集团成员间的沟通与协调,推进集团运行科学化。
(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依据行业调研报告和国家专业教学标准,校企合作完成生物与化工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专业课程体系、人才培养质量考评体系,建立生物与化工类各种技能企业标准库,共同培育技术技能人才。探索中高本贯通式培养机制,搭建多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立交桥。
(三)建设“双师型”教学团队。统筹集团内院校专任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资源,组建“双师型”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推动专业教师下企业、企业名师进学校、技术人员进课堂。建立并完善专任教师考核机制和兼职教师评价机制。探索师资培训基地与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双基地”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新模式。
(四)共享教育教学资源。科学规划和充分利用集团内优势资源和实训基地,实现软硬资源的共享,为集团成员队伍建设、企业管理、技术开发及学生实训、教师实践、员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提供支持。
(五)共搭科技服务平台。构建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产学研创平台,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成果转化机制,营造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良性发展环境。紧密对接生物与化工产业需求,开发应用研究项目,培育应用型科研团队,提升职业院校科技服务产业能力。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引入国际生物与化工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为行业企业输送符合国际职业标准的高技能人才。组织集团师资团队赴海外研修,提升教师团队的国际化教育水平,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国际化发展。
第四章 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集团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拥护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均可申请参加,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集团章程的修改、集团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
(三)优先享用集团内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企业优先选择和学校优先推荐学生到集团内企业就业;
(四)拥有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有权使用“河南省生物与化工骨干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五)加入集团自愿,退出集团自由;
(六)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应共同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二)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三)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保守集团商业秘密,维护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利;
(四)向集团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成员企业可享有的权利:
(一)优先与成员院校签订人才需求订单;
(二)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的优秀毕业生;
(三)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研发的科技成果;
(四)根据需要由成员院校对本单位员工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五)根据企业人才培养需要,指导院校办学,参与院校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六)在集团内合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职业培训,以及行业技术推广转化等有偿服务;
(七)享受行政部门给予集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成员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一)提供对成员院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信息;
(二)选派高水平的技术人员担任院校的兼职教师,开展课堂教学和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三)为成员院校提供岗位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管理;
(三)尽可能为成员院校的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便利;
(四)及时向成员院校反馈用人单位对其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企业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参与就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 成员院校可享有的权利:
(一)优先获得成员企业的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二)优先向成员企业选派实习生,输送优秀毕业生;
(三)接受成员企业向院校派遣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院校任教,按照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四)接受集团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五)有权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促进院校发展;
(六)同类同层次的院校可以互认学分,不同层次院校之间可以实施联合培养学生。
第二十六条 成员院校应履行的义务:
(一)根据成员企业的人才需求,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为企业培养具有全面综合素质和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二)院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成员企业共享,为成员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服务和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三)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成员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四)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和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可享有的权利:
(一)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二)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三)利用集团资源,承接集团在相关区域范围内的就业、培训、创业孵化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履行的义务:
(一)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四)通过合法途径为成员单位争取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并交回成员相关证书。
第三十条 集团成员若有严重违反集团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社会捐助;
(三)政府拨款;
(四)集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集团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集团财务由秘书处所在学校代管。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 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集团主持单位轮换或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